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推行主辅修制,满足全日制本科生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的其它专业。辅修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辅修申请
第三条 学生自愿、自主选择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的学习,只能申请一个辅修学位的授予。
第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报名时间是每年5月份。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由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开办学院审批,开办学院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示。入学时间为每年7月份(有些专业视情况可以提前)。
第三章 辅修专业管理
第六条 辅修学制。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学制为两年。根据主修专业的学习情况,匹配主修专业的学习期限,可申请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按学年缴费。
第七条 招生组织。学校统一发布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招生简章,相关学院负责招生宣传、咨询、报名、注册,建立学生班级和学籍档案。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
第八条 学籍与成绩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管理。
第九条 教学质量保障。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十条 教学组织。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教学组织纳入教务系统。开设学院负责组织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日常教学。学生人数较少的,学院专人指导学生自主选课完成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习;学生人数较多的,应单独编班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过程。单独编班教学开出的课程教学编入学校课表统一排课,统一排考。
1.辅修专业与辅修双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申请自主学习。
2.课程学分可以计入主修专业相应类型的通识任选课。课程资源也可供其他学生自主学习选课。
3.学生在修读期间,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专业的课程,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开办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入。
(1)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的学分要求;
(2)课程考核成绩68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四章 辅修学位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学业审核。根据有关文件,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查通过,可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书或授予辅修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学分合格;
(三)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先缴费后学习。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辅修学习的,已缴学费一概不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管理办法》(南工发〔2016〕73号)废止。